工程「爭議審議委員會」成立時機之我見

營建產業由於其性質包含物價波動、可能發生天然災害及設計與現場實際狀況不符等多項不確定因素,常常造成契約甲乙雙方對該項工程的工期、付款、品質標準等契約規定有不同的解讀,是故兩造之間對於問題的歧見與爭議於焉發生。早期解決此等工程契約紛爭的方法是靠「訴訟」,然而法院審理的缺點是法官不具工程專業、程序冗長及費用偏高,於是工程界對於契約中發生爭議之處理,無不尋求訴訟外的解決之道。工程爭議若未能及時獲得解決,往往可能影響工程之順利進行,這對於契約之雙方甚至社會大眾都是不利的。

有鑑於此,營建產業界逐漸發展出有效又最迅速的解決方法,在工程契約裡設計有「調解」(Mediation)、「爭議審議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及「仲裁」(Arbitration)三階段的機制。所謂調解,亦即工程執行中當爭議發生時,契約雙方應先自行協商解決。若調解不成,則可進入爭議審議委員會階段,本機制係工程契約雙方於簽約後,共同合意選任雙方信賴之獨立公正之專家,以組成爭議審議委員會,契約期間透過委員會成員隨時審閱工程報告及相關資料,並定期進行現場訪查,持續掌握工程進行之狀況,對於可能發生之問題,儘早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以避免爭議發生,若雙方仍堅持爭議無法透過協商解決時,則任一方均可要求由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最後,非不得已,雙方若對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才得進入仲裁程序。通常絕大多數工程爭議案在爭議審議委員會階段,即應順利圓滿的解決,因為此一機制為將爭議交由最瞭解該工程實際情況,又最受雙方信賴的專家審理,故其所做成之建議或決定往往可為契約雙方所接受。

歐美先進國家實施工程爭議之仲裁機制已多年,成果極為豐碩,現今世界各主要工程專業機構與協會,亦均多已採用「爭議審議委員會」為解決工程爭議之重要機制。目前運作中常用之工程爭議委員會大致分為「爭議審議委員會」Dispute Review Board (DRB)、「爭議裁決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DAB) 及「綜合式爭議委員會」Combined Dispute Board (CDB) 三種類型。不論委員會的類型,其成立之時機,包括在工程契約開始時組成者,稱為常設委員會(Standing DRB/DAB),在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組成者,稱為特別委員會(ad hoc DRB/DAB),以及在契約之初期成立,但僅於爭議發生時方運作之預備委員會(Standby DRB/DAB)。到底「爭議審議委員會」何時成立,對工程的本身及契約的雙方最為有利?茲從下面三個角度來探討:

一、      解決問題效率之角度:

  1. 「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可隨時審閱工程進展報告與資料,且定期進行現場訪查,以持續掌握工程進行之情況,並對於可能發生爭議之問題,及早提供適當之處理建議,或透過協商解決,以避免爭議之發生。假使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仍不滿意,則可要求委員會進行爭議解決程序,此時因為委員會成員對工程進展的熟諳,及雙方當事人對委員會的信任度,可達到迅速解決問題之目的。然而,常設委員會於進行資料審視及工地訪查程序時,亦有可能對於廠商工作產生過多不必要之干擾,以致影響工程進度。
  2. 「特別委員會」
  3. 「預備委員會」

二、      節省工程經費之角度:前者

 

總而言之,契約雙方於爭議發生時,應先透過公開、公平及合理的方式互相協調,若確定雙方協商不成,始考慮提出由「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

綜合上述,「爭議審議委員會」成立之時機,

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大型工程契約裡,由於工期較長,各方面環境變化大,不確定因素也多,加上契約金額充裕,有必要也有條件於工程契約開始時成立「爭議審議委員會」。

工程較為簡單或規模較小之契約,由於發生爭議的可能性較小及預算的限制,應考慮是否有設置「爭議審議委員會」之必要性。建議採用在爭議發生後才進行選任「單一」裁決者之方式處理,因為工程不複雜,即便發生爭議,亦容易解決。

若工程契約為Design & Build統包型式,則由於契約執行過程中不像一般純施工之契約,需要「爭議審議委員會」成員瞭解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以作為解決爭議之基礎,且為避免委員會成員進行資料審視及工地訪查程序,可能對於廠商工作造成過多不必要之干擾,故此種型式契約之爭議審議委員會應於當事人爭議發生後再行組成。

 

 

後記:契約的甲方為業主(Project Client),是付錢的一方,乙方為承包商(Contractor),是要依約完成業主要求的工作,以獲取合理的報酬。由於契約文字通常是由業主所擬定,其內容大多對業主有利,即使在雙方簽約前曾經乙方過目,並無異議後簽署,但根據過去經驗仍然多數契約內容偏向甲方。加之,國內長期以來某些政府機關認為工程爭議仲裁的結果往往對廠商有利,逐對仲裁制度開始產生質疑與排斥,甚至有不少政府機關的工程發包案,乾脆把契約中之仲裁條款取消,簡直就是不平等條約,這點承包商主其事者不得不慎。

 

(全文完,2009)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橋梁尖兵 (Silent Worker of the Bridges) 的頭像
Ben

橋梁尖兵 (Silent Worker of the Bridges)

B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2 )